本罪是盗窃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都属于本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盗窃金额不同,数额也不同。盗窃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或毒品等违禁品,根据不同情节轻重处理。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以下行为: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