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以提高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文书质量和业务水平。
二、这批文书格式是专供乡镇法律服务所在办理各项业务时使用的各类专用文书格式。主要包括:办理各项业务的收结登记和工作记录,在代理业务和法律顾问业务中与委托(聘请)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和授权委托手续,调解和见证业务所用的各种文书,出庭代理和对外调查所需的证明函件,以及各种笔录用纸和卷宗格式等。不包括办理各项业务时所涉及的其他各种专用法律事务文书,如各种经济合同、协
议和章程格式,各种诉状等司法文书格式。
三、这批专用文书格式的范围、种类和具体内容,主要以《细则》规定的各项业务和办理程序为依据,在各种文书的形式、内容、项目和繁简程度方面力求既准确、规范,又便于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掌握
使用。
四、各种专用文书和表格应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和格式所列项目、要求填写制作。其中格式2《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和格式7《委托代理合同》,考虑到实践中具体情况差别很大,未制定具体的统一条款。各地在使用时,对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聘请(委托)方的实际需要,参照《细则》的有关规定,由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制作;《细则》无具体规定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五、文书制作后,应与其他有关业务文件材料一起,按司法部制定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或装订成册。其中各项业务登记表(格式1、5、6、9、11、12、13、14)不附卷,
而应单独分类装订,每年一册。
六、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用纸的印制和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七、各地应本着既规范工作,又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快按这批文书格式统一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文书,逐步提高业务规范化水平。 八、这批文书格式和上述使用说明也适用于街道法律服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