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租赁合同的;
2、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租赁合同,且无过错的所有权人不进行追认的;
3、合同当事人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4、其他情形。
一、无效合同要怎么确认
确认无效合同的标准是:
1、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合同形式、内容、订立程序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应当认定无效;
3、合同双方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4、其他标准。
二、什么是无效合同
(一)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三、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民法典》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民法典》的这三条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所以有的学者把其归结为三类:
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三是无权处分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