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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完毕后,是否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2024-07-14 来源:筏尚旅游网

合同履行完毕后仍可追究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条款包括违约金。法律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点,直接影响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互负债务且有对价关系的情况。合同期结束并不意味着法律义务结束,需遵守合同内容。要保持警惕,避免错误。

法律分析

一、合同履行完毕能否追究违约责任

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

二、法律对合同履行地点有哪些规定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债务人就应当在该地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在该履行地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地点仍然无法确定的,则根据标的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

合同期结束并不代表着当事人就可以根据合同内容恣意妄为,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也属于合同履行的要求,就好比时时刻刻要遵纪守法一样,一个事物的结束有时候并不是代表着结束,它往往意味着新生和开始。所以一定要切记,无论何时都不要放松警惕,保存清醒永远会少出错。

结语

合同履行完成后,追究违约责任是可以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包括违约金条款。法律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有明确规定。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也是纠纷发生后确定适用法律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否则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互负债务且有对价关系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期结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任意行事,法律义务仍需履行。谨记保持警惕,始终保持清醒,可以避免错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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