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具有代表公司的效力。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公司盖章同时具备,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盖章是真实的,公司盖章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足以令相对人相信持章人有代理权,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只有当公司章程或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需要“签名并盖章”的,则签名及盖章需同时具备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并未加盖公章,需要确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方可视为公司的行为;若法定代表人借自身职务之便为自身谋求利益如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债务或其他利用公司名义为自己谋利,不认为是公司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无权代表行为;同时即使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超越权限,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意思超越权限,否则应以法定代表人的意思作为法人意思,签字同样代表公司意志。
一、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
合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被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不被追认的,合同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合同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二、企业担保的流程
1、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1)法定代表人依职权为他人担保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形成独立的意志。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如果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赋予了法定代表人自行决定为他人担保的权利和限额,那么其可以根据章程行使职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即使担保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仍具有效力,公司需对外承担责任。
(2)章程没有赋予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权利
对外担保关系着公司发展和股东权益,在章程没有规定时,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依据章程规定表决程序来通过决议,没具体规定的,需要过一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对外担保。
2、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
公司有独立的资产并独立的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可以为自己的股东担保,但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能自由担保。因此如果公司没有举行股东会便为自己的股东担保,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3、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实质上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因此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或超出担保限额的行为,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表公司担保的权利时,可能会构成表见代理,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公司其他股东只能按照内部程序对行为人追责,要求赔偿,除非相对人事先知晓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