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逮捕需具备证件和逮捕证,公安机关才有权签发逮捕证。逮捕证具有法定的强制力,被逮捕人应接受逮捕,如抗拒可使用械具或武器,阻挠逮捕者可采取防范措施。
法律分析
1.只要民警的证件和逮捕证就可以了。详细来说:逮捕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这里的公安机关是指县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如县公安局,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无权签发逮捕证的。
2.逮捕证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它既是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身份证明,又是执行逮捕的法律凭证,被逮捕人应当接受逮捕,如抗拒逮捕,则可以使用械具,甚至武器。如有其他人员阻挠逮捕,也可以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拓展延伸
逮捕程序中必备的法律文书
逮捕程序中必备的法律文书包括逮捕证、逮捕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许可证等。逮捕证是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法律依据,逮捕通知书是警方向犯罪嫌疑人发出的通知,告知其被逮捕的事实和权利义务。逮捕决定书是由检察机关或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的书面表达,其中包含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证据和逮捕理由等。逮捕许可证是由上级机关批准的,允许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在逮捕程序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
结语
逮捕证是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的身份证明,也是法律凭证,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在逮捕过程中,民警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件和逮捕证,才能合法进行逮捕。逮捕程序中还涉及其他法律文书,如逮捕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和逮捕许可证等,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当性。逮捕证的存在和使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和保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