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强调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被视为认罪悔罪表现,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但对于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绝执行、履行的罪犯,应从严掌握。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拓展延伸
死缓判决后的减刑条件与限制
死缓判决后的减刑条件与限制是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根据我国刑法,死缓判决后的减刑是可能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首先,被判死缓的罪犯必须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参加改造教育,表现出悔罪态度。其次,必须没有再犯罪行为,没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此外,减刑申请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等的评估和审批。减刑的幅度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总体来说,死缓判决后的减刑并非易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相关程序的审查。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可被视为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从宽掌握;若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减刑、假释应从严掌握。死缓判决后的减刑需满足良好表现、无再犯罪行为等条件,并通过严格审查程序。减刑的幅度将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综上所述,死缓判决后的减刑并非易事,需符合法律规定与审查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