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需要交纳保证金,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同时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之间需要及时沟通并作出相应决定。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但是这个主要由公安局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第九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需要公安局的同意。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机关应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执行机关可决定没收保证金,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决定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提出没收保证金的书面意见,并送交执行机关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