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不计入成本。
消费税处理方式如下:销售商品时,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影响当期损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消费税计入工程成本。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用于连续生产时,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入物资成本。直接销售的商品,消费税不计入成本。
消费税的征收原则:
1、税收对象:消费税是针对特定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2、税率结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税率结构,具体税率因商品不同而异;
3、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通常是生产、加工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4、税收目的:消费税主要是调节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商品的消费,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
5、税收特点:消费税具有间接税的特点,税负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因此,企业在计算成本时通常不将消费税计入成本。
综上所述,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销售商品时计入“税金及附加”影响损益,自产自用品用于在建工程时计入工程成本,委托加工品则根据其用途不同决定是否计入成本或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而进口品则计入物资成本,但直接销售的商品消费税不计入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