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违约金应根据实际损失确定,约定违约金不得过高。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可增加,过高可适当减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
法律分析
法定的违约金要看实际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过高,具体如下: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拓展延伸
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规定及适用条件
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规定及适用条件根据具体合同条款而定。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会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并规定在借款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可能包括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违约金将按照约定的金额或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并由借款人承担。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违约金的规定,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约费用。请注意,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您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来确定相关规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当与实际造成的损失相符,不能过高。如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如违约金过高,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对于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规定,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借款人应仔细阅读合同,以避免可能产生的违约费用。请注意,具体规定需参考您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