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包括哪些??共有以下几点例外:1、人身保险2、定值保险3、重置价值保险4、施救费用的赔偿损失补偿原则定义: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具体内容有:(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