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侵权、域名侵权和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标侵权是网络环境下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侵权者通过设置吸引人的链接、注册他人商标作为域名或在电子布告板上显示他人商标来获取利益,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在某种意义上这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分析
一、链接侵权
广大网名应该都有这样的经历:只要在网页上点击某个蓝色或者绿色的图形,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那些神奇的字符或图形被称作“锚”,而网上文件转换和跳跃的过程就是“链接”。从某种意义上说,srfingtheInternet就是沿着无穷无尽的链接在文件之间跳跃。侵权者往往自己设立一个网站,在自己的网站内设立很多链接,用户一点击“锚”就会被链接到另外一个网站上,不过链接到的网站并不是侵权者的网站,而是别人的网站。侵权者就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利益。侵权者往往把“锚”装饰得很有吸引力,甚至直接显示他人所持有的商标或特有的装潢、标志。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二、域名侵权
域名和商标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权人已注册某一商标并不表示其有权直接将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使用。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目前也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去进行域名注册就必然构成违法或侵权。
三、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标侵权
电子布告板系统是因特网上一种重要的信息发布方式。它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布告板。一旦有人设立了布告板,人们就可以向布告板上发布信息,也能从那里获取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这一切活动体现为人们向电子布告板系统上传和从那里下载信息。因此,电子布告板成为网络用户经常见到的页面。侵权者未经商标权人允许,在自己设立的电子布告板上持续地或数次显示他人所有商标,这种行为应定性为网络商标侵权。
结语
链接侵权、域名侵权以及电子布告板系统上的商标侵权都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常见的侵权行为。侵权者通过设置吸引人的链接、注册他人商标作为域名或在电子布告板上未经授权地展示他人商标来获取利益。尽管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商标侵权。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对这些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制止,以维护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