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等的,经批准是可以给其戴上脚链等的戒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