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决。当事人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
(2)行政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纠纷依法处理。
(3)行政调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4)诉讼解决。被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共五项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依照以上标准进行。
二、商标权纠纷地域管辖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关于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四款作了明确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多年的审判实践说明,侵权行为实施地比较容易确定和判断,不易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