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负责任是安监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负责人,重大灾害预报机构及其下属执行单位,各级单位的安全负责人。
法律依据:
《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 的通知》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