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的区别在于形式和效力。并存承担可由债务人和承担人、承担人和债权人、或三方共同订立,履行承担只能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在效力上,承担人在并存承担中加入原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其享有请求权;而在履行承担中,承担人与债权人间无直接关系,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实务判定应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准,无特别约定则视为履行承担。并存承担有利于债权人,但债务人需通知债权人以避免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二者的主要区别则表现在:在形式上,并存债务承担既可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也可由承担人直接与债权人订立,还可由债务人、承担人和债权人三方订立;履行承担只能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
在效力上,并存债务承担中的承担人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而履行承担中,承担人并不加人原存债务关系中,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承担人不享有请求权,在承担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至于对二者区分的实务判定,通常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准。并存债务承担需有承担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如约定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或约定承担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如无此类特别约定,应推定为履行承担。这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承担人三方都是公平的,也符合未经同意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原理。
并存债务承担的方式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且又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债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利: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债权人不明缘由,可能拒绝受领,将构成债权人迟延。
拓展延伸
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维度
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在法律责任上具有不同的维度。存债务承担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承担的债务,即承诺履行某项义务。履行承担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存债务承担更侧重于债务的存在和确认,强调当事人的义务;而履行承担则更关注债务的履行过程和方式,强调当事人的行为。存债务承担是债务产生的前提,而履行承担则是债务履行的实质。因此,存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在法律责任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和重要的意义。
结语
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在形式和效力上存在显著差异。并存债务承担可由债务人与承担人、承担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承担人与债权人三方订立,而履行承担只能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在效力上,承担人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承担人享有请求权;而在履行承担中,承担人并不加入原债务关系,债权人对承担人不享有请求权。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判定二者的区别。并存债务承担需特别约定,如约定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否则推定为履行承担。这符合未经同意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原则,对三方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