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事业部员工职务行为规范
第一条 员工应守法、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第二条 维护集团利益是员工的义务。员工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集团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集团利益受到损害,员工应向集团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第三条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学习使用消防器材,了解一般灭火知识,不得随便动用
第四条 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集团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 以集团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2、 以集团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 以集团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 代表集团出席公众活动。
第五条 员工须严格执行集团颁布的各项制度。员工认为集团制度明显不适用,应及时向上司或制定和解释该制度的部门反映。集团鼓励员工就工作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遵循管理流程、接受上司的领导是员工的职责。员工如认为上司的指示违反法律及商业道德,或危害集团利益,有权越级汇报。
第七条 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集团鼓励勇于承担责任和以集团利益为重的行为,倡导主动积极地行动,推动工作完成。在工作紧急和重要的情况下,员工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
第八条 严禁员工超出集团授权范围,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在集团内部,员工应实事求是地对工作做出承诺,并努力兑现。
第九条 员工有侵占、挪用、受贿或作假欺骗集团的行为,无论给集团造成损失与否,集团均可无条 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