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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公司经济纠纷处理规定

2024-06-26 来源:筏尚旅游网

房地产集团公司经济纠纷处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纠纷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__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经济纠纷,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合作方或经营业务相关当事人在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意见争执。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经济纠纷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负责律师的委托和手续办理,负责指导、协助各分、子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及时将经济纠纷的详情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并将事情经过、初步处理意见及相关的证据、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汇总。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副总经理审定。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应根据行政副总经理审定的意见,进行纠纷的处理工作,并随时将纠纷处理的进展情况向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及行政副总经理汇报。

第八条 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应做好仲裁或诉讼的准备。在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前,必须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根据领导的指示,在尊重事实、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理有据地开展仲裁或诉讼工作。

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应将事件经过及处理方案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如纠纷处理进入到司法程序,各分、子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后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提出处理方案协同处理,并报总经理、董事长审阅。

第十条 纠纷处理结束后,具体经办部门应写出纠纷处理报告,说明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最终结果及经验教训,报行政副总经理审阅后,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过程中,因员工责任心原因而使公司财产及声誉受到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行政责任;为谋取私利而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在追究当事人经济及行政责任的同时,应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表现出色,为公司挽回或减少各类损失的员工,公司应给予精神或物质、方面的奖励。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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