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注册登录
通过微信扫描电子发票提取凭据上的二维码,进入票根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登录方式:“微信登录”或“手机登录”,进行授权,完成注册、登录。
如选择“手机登录”,需正确输入手机号码及验证码。
第二步:核对信息
进入“核对交易信息”页面,仔细核对通行交易信息;核对交易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
如发现车牌号有误,可点击“修改车牌号”进行自助修改。
第三步:关联发票抬头
点击“选择抬头”,进入添加发票抬头页面;选择抬头类型:“单位”或“个人”;填写抬头信息,点击“确认添加发票抬头”;勾选想要开具的发票抬头信息,点击“确认”。
如选择“单位”抬头类型,须正确填写单位名称和单位税号。
第四步:开票
填写接收邮箱,点击“提交开票”;核对开票信息,点击“确认提交”。
您可点击“查看开票记录”,查看开票进度。显示“开票完成”后,即可在邮箱中查看并下载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