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原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经济活动。这种行为并没有消除债权人的权利.但知识产权债权人发生了变化.这可能是全部或全部权利。这种行为的出现和债权转让制度的建立对社会的金融构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促进了各种商业活动的发展。其他经济活动也引入了什么是商誉减值。
债权转让的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债权转让合同即可成立.除具体规定的程序外.无需履行具体的合同。债权的转让可以涉及不同的债务。但是.作为受让人.有必要关注债务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有时.有些企业甚至在出售后也无法偿还债务.即资不抵债。
一、债权转让印花税要如何计算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二)同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不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债权转让与收益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一)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二)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