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纳人工资的1%。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