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将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寿命、用途等条件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转让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的转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根据物权理论、转让和他的物权设定不同的行为性质;转让:他的物权转让。
(3)转让条件和程序不同,转让条件无限制,签订转让合同,支付转让金,即可办理许可证;转让条件有限,转让必须经理申请、审批或补办转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转让。
(4)交易市场不同,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5)不同的期限。通过土地划拨和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使用权的,使用权的年限因土地用途而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