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
对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除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所属的证据种类,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所针对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技术调查措施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在刑事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3、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执行;
4、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综上所述,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