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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负责楼层中间下水管道的漏水问题?

2024-07-17 来源:筏尚旅游网

楼层中间的下水管道漏水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属于楼体公共设施且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和赔偿。若属于公共设施但超过保修期,物业应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和赔偿。若是非公共管道设施且超过保修期,房主承担责任。若非公共管道设施未超过保修期,由建设单位或装修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相邻权纠纷损失应由侵害方赔偿,法院可受理相应起诉。楼上下水管道漏水可收集证据后起诉法院。

法律分析

一、楼层中间的下水管道漏水属于谁负责

楼层中间的下水管道漏水属于谁负责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楼板间的管道漏水责任划分,要根据是否进行过拆改、是否在保修期内、是否是属于楼体的公共设施等情况来综合考察,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情况:

1.渗水管道属于楼体公共设施且在房屋建筑质量保修期内。

渗水的管道属于楼体的公共管道,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渗漏,由房屋的建设单位(开发商)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造成的房屋所有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损失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

2.渗水管道属于楼体的公共设施且超过房屋质保期。

物业利用业主交纳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对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及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3.非公共管道设施渗漏且超过保修期,由造成渗漏的房主承担维修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非公共管道设施渗漏且未超过保修期,由承担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管道未经过拆改)或装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二、相邻权纠纷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不管是财产的直接损失,还是权利(或利益)的损失,致害人均应当赔偿,侵权行为法不仅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同时也保护利益。但由于相邻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不能用金钱准确量化,也无法申请价格认证部门作损失评估,应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酌情认定,不能以无法用金钱准确量化而不予赔偿。

三、楼上下水管道处漏水物业不管怎么办

协商不成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楼层中间下水管道漏水责任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属于楼体公共设施且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负责维修并赔偿相关损失。若超过保修期,物业应利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及赔偿。若为非公共管道设施且超过保修期,责任由造成渗漏的房主承担。若未超过保修期,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装修施工单位承担。相邻权纠纷中,致害人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即使无法准确量化也应根据法官酌情认定。若物业不解决楼上下水管道漏水问题,可收集证据后起诉至法院。起诉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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