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计划进行抽样检验”的规定,为加强我市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确保全市高风险食品质量安全,我局曾多次向政府提交食品监督抽检经费,但仍未落实,因此,恳请市政府落实食品监督抽查经费,以保证我市食品质量安全。
2、广西日用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二期)建设用地问题。
3、为促进市陶瓷、水泥地方支柱产业产品提升质量,需要以政府名义召集企业召开相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