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合同总价款: 元整(小写:¥ 元整)。
备注: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组成详见附件一:标识制作量清单。
5.2 付款方式:
(1)验收完成后 日内,加工方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即¥ 元整;
(2)标识制作总价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加工方在质保期(本合同规定为 年)满以后的 日内,向承揽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任何利息。如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而承揽方未能及时响应的,直接扣除质保金支付,不足以弥补加工方损失的,由承揽方补足。
5.3 加工方向承揽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