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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起诉书 篇3

来源:筏尚旅游网

  原告:某有忠,男,X年5月11日,汉族,身份证号5101251972051,住某某市新都区木兰镇十里村X社,电话;1398087

  被告:某秋蓉 ,女 ,汉族,X年9月13日,身份证号51, 住某某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 ,电话: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房屋押金租金205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xx0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10月18日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龙潭寺南路180号东润豪庭的商铺出租给原告用于经营汽车维修,现因被告的商铺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导致原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无法正常的开张营业,最终导致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签订十余天后原告方才了解到这种情况,就反复和被告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被告一直以此商铺还没有重新出租出去为由,拒绝退还原告的租金和押金。按照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某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某肃性。

  此 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零xx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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