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特殊之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表现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一、指定管辖是什么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行政诉讼一般要打多久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第一审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简易程序45日内宣判。
三、行政案件二审还要开庭吗?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须程序。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没有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不需经过第二审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