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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规定的变化及其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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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最高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对行政诉讼案件管辖作出了修改,规定了新的管辖范围,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该权益人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能确定的,由行政行为发生地或者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行政行为发生地或者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不能确定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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