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委处理案件的程序?(一)受理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二)指定审理人员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三)审阅案卷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四)审理谈话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程序中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与受审查人再次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当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时,审理人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若以这些部门的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应有它们出具的正式书面材料。(六)草拟审理报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审理组应认真把握违纪人员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严格按照违纪构成要件对违纪事实予以准确定性,依照党纪条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七)集体审议集体审议是指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组对审理人员草拟的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组的结论性意见。若审理组与调查组意见不一致,应向纪委或监察机构领导报告。(八)形成正式审理报告审理人员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形成正式审理报告。(九)党支部大会讨论对违纪党员处分,一般应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十)逐级请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基层党组织应将党支部大会的处分决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及其请示逐级向上请示。(十一)审批1、校纪委监察处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校党委(常委)、纪委会议作出会议决定。案件审理组可代为起草批复,报领导签发。2、对政纪处分,将处分意见直接上报有批准权限的行政领导。经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十二)制作处分决定书凡给予党员、党组织处分的,均需按批复的精神以文件形式制作处分决定书,不应用批复代替党纪处分决定书。(十三)送达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十四)宣布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和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十五)抄送备案处分决定、批复应及时抄送有关方面。给予党纪处分的,抄送校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十六)执行监督处分决定书一经下达后,审理组要对送达、宣布、抄送(报)等执行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执行监督。(十七)归档违纪案件处理完毕后,先由审理人员按五个签字要求对案卷进行检查。(十八)案后工作案件结束后,应写出符合规定的分析报告;对结案的重处分案件,应进行领导责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意见。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