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主旨是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证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以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涉及经济纠纷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该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的故意,且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法律分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拓展延伸
暴力取证罪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指导
暴力取证罪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暴力取证罪属于刑事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实践中,对于暴力取证罪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指导,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明确暴力取证的界定标准,包括暴力手段的种类和程度等。其次,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暴力取证罪进行打击报复。同时,要注重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司法公正和正当程序的实施。最后,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提高对暴力取证罪的认识和处理能力。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可以更好地适用法律,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治秩序。
结语
暴力取证罪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在适用法律和实践指导上,需明确界定暴力取证的标准,保护被告人权益,确保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执法人员应提高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加强对该罪行的认识和处理能力。通过综合应用以上措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法治秩序的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