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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4-05-02 来源:筏尚旅游网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旨在于具体阐述了公司资本不足、回避合同义务、规避法律义务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等情形。这些情形包括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财产和业务的混同,以及组织机构的混同等问题。这些情形使得公司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成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丧失了法人人格的真实性。

法律分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具体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

结语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具体表现为:(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与经营风险不匹配;(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包括逃避特定不作为义务、逃避债务以及欺诈债权人;(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即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控制,财产、业务和组织机构混同。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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