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的主旨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具有公力救济方式、强制性、严谨的程序性和终结性特点。劳动争议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包括对仲裁裁决不服、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决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申请撤销裁决、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支付令终结后提起诉讼、调解协议不履行和要求加付赔偿金等情况。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定、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劳动争议诉讼有何特点
1、劳动争议诉讼是权利的公力救济方式
劳动争议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劳动争议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更为突出地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3、劳动争议诉讼具有严谨的程序性
劳动争议诉讼是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劳动争议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终结性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是定纷止争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最终解决劳动争议的终结性程序。
三、哪些劳动争议可以进入诉讼程序
下列劳动争议可以进入诉讼程序并通过劳动争议诉讼使其得到最终解决:
1、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结语
劳动争议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公力救济方式。它具有强制性和严谨的程序性,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终结性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受理决定或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等情况都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诉讼获得最终解决。此外,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薪、加付赔偿金等。劳动争议诉讼是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实现公正和平衡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