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教师缓刑能开除公职,但不是一定会被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其他与犯罪被开除相关的规定
(1)若犯罪主体是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被判处缓刑后会被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被判处缓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能不会被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被开除公职后的就职限制
被开除公职后不得从事以下岗位: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