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来自主债人的,应先执行该抵押品;然后才能执行第三方提供的抵押品或保证人的财产。如果主债务人和第三方都提供了抵押物担保,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因为它是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在实现债权时,债权人应优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然后才能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连带保证人的财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