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需要协商同意才能卖掉,否则会被认为是无效行为。但是,如果有善意第三方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
法律分析
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在没有与对方协商、未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出售。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但是,若一方主张另一方的出售行为无效,若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