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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由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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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执行 取保候审 。具体规定是,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本 法规 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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