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年假尚未休息,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转换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依法休息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赔偿。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馈,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自身意愿,统筹安排年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年假或者跨一年度安排年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