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金钱债务,双方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实务上,一般将该种替代履行债务的方式称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常用手段之一,已经是是比较成熟的业务了,但是实践中出现很多未能准确把握法律风险,因而导致抵债目的落空、债权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