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可用于债务人分期偿还无力偿还的债务,前提是经债权人同意或法院裁决,并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可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可送达债务人。申请书应明确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及相关事实、证据。
法律分析
1、支付令下来但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以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拓展延伸
无力偿还支付令引发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无力偿还支付令可能引发多种法律风险,例如违约责任、债务追偿和信用记录受损等。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债务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与债权人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方案,如延期付款、分期付款或债务重组等。其次,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措施。此外,债务人还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帮助,如信用咨询机构或债务协商服务机构,以获取更全面的建议和支持。最重要的是,债务人应尽力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和信用损害。
结语
面对无力偿还支付令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债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首先,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如延期付款、分期付款或债务重组等。其次,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权益和法律保护措施。此外,债务人可求助信用咨询机构或债务协商服务机构,获取更全面的建议和支持。最重要的是,债务人应尽力履行还款义务,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避免进一步法律风险和信用损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