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c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