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包括履行债务、提供抵押物、定金的处理和留置财产。担保人免责的情况有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无效、被诱骗或胁迫提供保证、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等。做担保人需满足无牵连关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履行担保义务能力、无违约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除外。
法律分析
一、债权人保证担保人的义务
债权人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二、担保人怎么免责?
担保人的免责是主合同内容变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未成立;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超过保证期限;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做担保人需满足哪些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结语
担保人的义务是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还可以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双方可约定给付定金,履行后应抵作价款或收回,未履行则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占有人可留置对方财产以优先偿还应付款项。担保人免责情况包括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无效、被诱骗或胁迫提供保证、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超过保证期限、主合同行为不适。担保人需满足无牵连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履行能力、无违约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机关法人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不得为保证人,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不得为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