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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刑罚如何变得合理?

2023-11-24 来源:筏尚旅游网

诈骗案减刑量刑:根据刑法和相关解释,嫌疑人可通过投案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行为减轻刑罚。自首者可从轻或免罚;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者可减轻或免罚。对于诈骗金额较大者,若具备法定从宽情节、退赃退赔、未参与分赃、被害人谅解等情形,可不起诉或免予刑罚。此外,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也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一、诈骗案怎么才能减刑量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诈骗案件的嫌疑人可以通过主动投案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行为,减轻刑事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拓展延伸

诈骗案件中的量刑优化策略

在处理诈骗案件时,量刑优化策略至关重要。针对诈骗案件,减少刑期或刑罚量刑的方法有多种。首先,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主动揭发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以表现出悔罪态度,从而争取减轻刑罚的可能性。其次,律师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个人情况,如没有前科、有积极的社会贡献等,以期在量刑阶段获得较为宽松的判决。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辩论和辩护策略来争取刑罚减轻的机会,例如强调被告的无意识、迫于经济压力等因素导致的犯罪行为。综上所述,诈骗案件中的量刑优化策略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被告的个人情况、辩护策略以及法律规定,以期在量刑阶段争取刑罚减轻的可能性。

结语

通过主动投案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行为,诈骗案件的嫌疑人可以减轻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律师在处理诈骗案件时,可以采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被告的个人情况证据、强调无意识或经济压力等因素来争取刑罚减轻的机会。综合考虑个人情况、辩护策略和法律规定,量刑优化策略是减刑量刑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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