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已出售公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2)出售公有住房的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在建委档案部门加盖“已过户”印章);3)出售公有住房时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4)新购二手房的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5)新购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贴印花税)。如已抵押,则需提供抵押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即可)及产权证复印件一份;6)新购二手房时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7)新购房屋缴纳的契税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8)购房人及出售公有住房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需正反面复印);9)与契税纳税人名称一致北京市工商银行实名制、活期、个人结算户存折(存款余额不少于50元)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三份(复印存折第一页);10)出售公房人与购房人为同一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出售公房与购房人非同一人,应提供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出售公有住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另需:a、夫妻关系需要结婚证或户口簿b、直系亲属需要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