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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证据不足如何判?

2024-01-19 来源:筏尚旅游网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将无法作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此时,法院将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认定证据是否充足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 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对每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进行确定,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 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的证据,应视为证据不足。

3. 实物检验的方法:所有言词证据都需要经过实物证据验证。

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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