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张某与李某系再婚。双方已经七十多岁。张某是退休干部,每月退休金六七千元。李某没有经济来源,一直照顾张某日常生活。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累计有定期存款15万元,定期一年,存在张某名下,2020年8月到期。到期后又转存到张某名下一年定期存单。2020年10月,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私自将夫妻定期15万元存款提前支取,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且张某将其工资卡自己掌管,不给李某生活费。李某现70多岁高领,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困难。李某将张某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财产,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