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是指没有合法的理由而违反婚约的一方,对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认为,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但是非财产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不太常见。
在双方协议解除婚约的情形下,双方在婚约期间,通过进一步的了解,认为对方不适合作为终生伴侣,双方合意解除,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双方不应因此承担损害赔偿;
在一方无正当理由而要求解除婚约,或一方有严重违反婚约和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另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相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或者给对方人格和精神造成损害的,应该允许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看,我国还不主张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制度。但由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用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人身、名誉、精神、职业、经济收入遭受重大损害的,过错方在解除婚约时应适当予以赔偿。
解除婚姻要负什么责任?主要就是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一般来说,双方在婚约期间,通过互相了解,认为彼此不适合自己,合意解除婚约的,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一方存在严重违反婚约和损害对方的利益的行为,是可以要求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的。
一、彩礼钱要返还男方吗
1、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对方。由此可知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男方的。
2、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