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其有效性问题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护、其他法律规定事项。缺少必备条款并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可协商达成一致并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才会无效。
字数:99字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有哪些
1、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劳动报酬。
第七、社会保险。
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合同双方是可以协商的,只要协商一致的话,是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商不一致,如果已经履行,可以找相关部分处理一种观点认为:立法上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结语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一定导致无效,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达成有效合同,如协商不一致,已履行的合同可寻求相关部门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