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内交付房屋。如宽限期届满开发商仍部门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一、购房逾期未交房当事人可以要求怎么办?
购房逾期未交房当事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一旦遇到延迟交房的情况时,购房者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子。如果开发商在收到催告交房通知函后3个月仍然不能按时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可要求退还购房款,同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业主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业主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
1、房屋延期交付;
2、合同无效;
3、未经买方同意,开发商变更设计;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
5、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6、房屋产权有问题;
7、合同欺诈等其他问题;
8、延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9、不能办理抵押合同;
10、在建工程。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什么情况下解除购房合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交付的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5、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