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
2011年4月,欧某受所在国有公司委派任某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同年5月至2013年9月,欧某指使公司经营部经理肖某、财务部经理王某多次截留公司销售铅渣、废包管泥货款260万元,存放在公司多个员工开立的个人银行卡中,以给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发放安全奖、质量奖或驻外补贴等名义支出185万元,用于逢年过节慰问费用共18万元,用于对方无法提供发票的公务性支出23万元。公司其他领导对上述设立及使用情况并不知情。其中,欧某占有100余万元。
02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260万元是私设“小金库”行为,用于给管理人员发放奖金补贴等,欧某作为总经理领取100万元也是合理的,且还有部分款项用于公务性开支和公关费用,都是不便于从正规财务走账的,应当是违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欧某未经单位集体决策,指使他人截留货款作账外资金,供自己任意支配,其非法占有意图明显,应当定性为贪污罪。
03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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